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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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
婚姻法對過錯方怎麼判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户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孩子未滿兩週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一方有經濟困難的,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已登記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般不用退彩禮,但男方能證明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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