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過錯方是怎麼認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一、民法典過錯方是怎麼認定的?

新婚姻法過錯方是怎麼認定的?

民法典過錯方是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46條的規定進行標準來進行認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二、關於夫妻過錯一方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對於夫妻離婚系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們國家對於離婚的過錯行為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並不是任何的一種行為都是屬於過錯的,比如説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的,或者是明明有配偶,但是卻和他人在外面居住在一起的實施家庭暴力的都是屬於過錯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