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過錯方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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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過錯方怎麼處理?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我們都知道很多夫妻到離婚的地步,都是有原因的,要麼雙方性格不合,要麼子女教育問題,而對於巨大多數女性而言應該是不能容忍對方出軌,對彼此情感的背叛,那麼,《民法典》對過錯方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民法典》對過錯方怎麼處理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法典》對過錯方怎麼處理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沒有直接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這一規定比較突出的規定是,

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無過錯原則;

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對隱匿財產能行為的懲罰。但是《民法典》僅僅將司法解釋中的對隱匿財產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引入法律,而對於其他過錯,規定了損害賠償方式,而不是對財產分割的份額予以調整,它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於對同一過錯,不能重複懲罰,我們認為,《民法典》否決了對財產分割中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各地多數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對該原則的繼續適用。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對於《民法典》對過錯方怎麼處理應該已經有所瞭解,法律不僅是維護社會秩序,也是堅守社會的公平,對於婚姻中的過錯方導致離婚時《民法典》規定的內容是使其財產分割減少,但也有特殊情況存在,就是雖然有一方過錯導致離婚但另一方隱藏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也會有公平判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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