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級工傷理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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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級工傷理賠標準
上海九級工傷理賠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金額 藥品金額 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療費=診療金額 藥品金額 住院服務金額   條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享受康復性治療費待遇的條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六款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人數×天數×70%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3、交通食宿費   交通食宿費=交通費 住宿費 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 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 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享受條件: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4、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配置標準×器具數量   條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簽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輔助器具。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38條   5、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即最長也不超過24個月。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內的陪護費,需要支付,但尚無明文規定按什麼標準進行計算。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處理: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6、生活護理費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7、傷殘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月數   一級:24個月 ;二級:22個月 ;三級:20個月 ;四級:18個月 ;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 ;七級:12個月 ;八級:10個月 ;九級:8個月 ;十級:6個月。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   8、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百分數   本人月工資:實務中一般按定殘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無明文規定)   一級至四級:一級:90% ;二級:85% ;三級:80% ;四級:75%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條件:從評殘後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前。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基金補足差額。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五級至六級:五級:70% ;六級:60%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差額。   條件:難以安排適當工作。如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則發放正常工資。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一款。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北京市兩項合併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級至四級不享受。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36條。   五級至六級:五級30個月、6級25個月。   條件之一: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③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36條。   七級至十級: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36條。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36條。   10、舊傷復發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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