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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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為對象
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為對象
1、賭博罪中的賭資不是行為對象。賭博罪的行為對象為社會主義風尚。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或者是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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