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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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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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

網絡賭博屬於刑事犯罪,因為網絡賭博也構成了賭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因此,網絡賭博在滿足前述條件下,構成賭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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