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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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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