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換過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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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換過户合同
房屋置換

房屋置換是區別於貨幣補償的一種拆遷補償方式。簡單説,就是以房易房、互找差價。它的核心法律依據主要有:《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章第23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27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房屋置換制度內含着雙重價值目標:一方面通過房屋的所有權調換,實現對被拆遷房屋產權的價值補償;另外一方面,在保護房屋經濟價值的同時,也對當事人居住權進行充分保護。這樣的制度安排,兼顧了財產保護與社會穩定,更有利於實現多元價值目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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