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帶民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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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附帶民事精神
刑事案件民事需要中止嗎
這要遵循案件性質即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在適用訴訟程序上的各自的訴訟原則和訴訟規律,又要考慮案件不同性質部分在認定事實和實體處理上是否相互依賴和相互影響來決定。並不是機械地是必須等刑事結束才能進行民事的。所以要根據案件需要而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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