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遺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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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遺囑公正
遺囑的公正
根據我國財產保護法遺囑的公正是指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遺囑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2、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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