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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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狀怎麼寫的呢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所規定“當事人無需舉證已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事實”的內容,若第三人沒有撤銷損害其利益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訴權,則其利益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正是基於上述考慮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狀才得以在修正案中被明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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