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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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訴?

屬於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的第三人為原告,其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本質是消滅或者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形成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管轄。

原訴二審程序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結的案件,由原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由原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範圍有哪些?

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經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不屬於規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依據規定屬於因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裏的“六個月”性質上屬於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銷之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通過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的,起訴期間不因此而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三人對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間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法律規定受侵害的“民事權益”通常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股權等。

多數意見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以致享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

之所以會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就是在於一個案件已經形成了最終判決的基礎上,第三方他有獨立的請求權請求這個判決撤銷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那一部分,所以它是建立在已經形成了最終判決案件基礎上的新的訴訟案件,如果這個案件根本就沒有審核完畢,也就無從談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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