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1、主體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客體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判決、裁定、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時間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該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4、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明確的規定有第3人撤銷之訴,但是第3人撤銷之訴也是有適合當事人的,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3人,也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3人。符合條件情況之下,可以提出撤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