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物業怎樣回覆住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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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物業怎樣回覆住户投訴
公租房被強拆,承租人可以起訴嗎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分為兩類:即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利害關係”指該行政行為對利害關係人產生了現實的調整或影響效果,典型的利害關係人分有7類,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向行政機關投訴的等。


在實際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為第三人勝訴的案例。


通説認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


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徵收中政府將房屋收歸國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權,只需對相對人即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債權關係,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張損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並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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