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住物業費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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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住物業費誰交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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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物業費誰來承擔


這個要看雙方之前是怎麼説的了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合同法》第六十條。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並且該合同經過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出租人就將其與物業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了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向物業公司履行這部分權利義務。如果承租人沒有付物業費,就應向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而且得到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物業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則物業公司還是有權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説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的約定,必須要得到物業公司的確認。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這個約定沒有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這個約定也只能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約束力,而對物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出租人必須對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出租人已將租賃合同交給物業公司備案,並取得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出租人就可以拒絕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業費。

當然,為了以後順利地繼續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繳納,再向承租人追繳,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不繳付物業費,出租人應當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賃合同並通知對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預付租金和保證金支付欠繳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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