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有怎樣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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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怎樣的法律特徵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徵:1、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其目的在於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及要約或承諾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處。2、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構成違約。對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規定,又有適用於個別合同的特殊規定。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並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立法主張和學術見解不盡相同。我國通説認為,合同解除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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