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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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特徵有哪些

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區別在於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一方當事人享有僅憑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當事人雙方間現成的法律關係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約定解除則是通過雙方協商或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69條、94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這幾種情形的,當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並非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就產生法定解除權,如果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對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只有在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隻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實際是對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明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規定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儘快從合同關係中解脱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項的前半部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的遲延履行,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目的落空,沒有繼續履行的意義,這種情形可不經過催告程序。這兩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第94條第4項後半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如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等也可能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非違約方只要能證明因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律也賦予他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條是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並通知對方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出現《合同法》68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對方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根據合同性質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條第5項屬於兜底性條款。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當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權。這實際是為將來法律的發展預留空間,同時防止法律規定出現漏洞。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並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合同的解除權消滅。

三、合同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立以後,合同並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中國《合同法》第96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權一般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其中一方違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存在對雙方都有相應損害的情況下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但是行使合同的解除權我們需要提前告知對方,可以口頭告知信件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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