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具有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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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應具有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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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呢?

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徵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上訴就是借款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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