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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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 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徵: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其目的在於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及要約或承諾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處。

第二,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並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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