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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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調解)
藥品質量糾紛怎麼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調解)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產品質量糾紛主要解決途徑
關於產品損害賠償範圍,各國產品責任法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不一。缺陷產品可能引起的損害後果,不外乎以下四種情形: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及產品自身損害。
消費者解決產品質量糾紛主要有以下途徑:
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用户、消費者首先通過協商,達成和解。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用調解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範圍和程序,一般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和自願原則。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調解不能強加於人,調解人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必須達成協議。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要簽訂協議,但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裁決一裁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仲裁裁決結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的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經濟糾紛發生後,是否選擇仲裁以及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訴訟由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構成,根據訴訟所要解決問題性質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產品質量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採用民事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步驟: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原告。原告起訴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案件決定受理後,開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髮送起訴書副本,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就緒,通知開庭。
開庭審理經以下步驟: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內容,就不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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