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代理人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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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代理人數目
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代理人?
根據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 ①人民羣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 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 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 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 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 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被委託代理訴訟的人是十分廣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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