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保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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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保險項目
保險項目

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鑑定費。


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當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事故後,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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