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公司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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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公司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公司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視情況而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用於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主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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