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迴避複議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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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迴避複議向誰
民事案件迴避制度有哪些情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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