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程序迴避與實體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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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程序的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1、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2、申請的方式:口頭或書面形式。
3、法院的告知義務: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是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三是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可以申請回避的期間:在案件開始審理至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5、在民訴當中,申請回避只需向審判長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