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迴避人能申請回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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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設立的制度,如果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回避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根據法律規定,能夠申請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等。根據能夠申請回避的人員來看,都是一些和案件沒有關係,但是又參與到案件當中的人,因此,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迴避,決定機關決定予以迴避的時候,被迴避人是不能夠申請回避複議的。法律規定,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只屬於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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