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津貼最低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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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津貼最低基數
四川夜班津貼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六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企業支付的職工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和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特殊工作環境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和住房補貼,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工資標準之內。


96年以後,國家對中夜班津貼標準不再發文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津貼標準,但不能低於95年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中夜班津貼支付標準:


中班(22點以後下班的)津貼標準為:2.20元;


夜班(24點以後下班的)津貼標準為:3.40元;


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的)津貼標準為:4.40元;


5點以前上班的早餐補助費為:0.80元;


常日班職工在夜間值班到22點以後的,發給夜餐費2.2元;通宵值班可發給3.40元。


各市勞動局、財政局、省有關廳、局: 近幾年來,隨着物價水平的上漲,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貼標準明顯偏低,為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穩定中、夜班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積極性,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中夜班津貼標準作如下調整:


1、三班制的中班津貼為5元,大夜班津貼為6元: 兩班制的夜班津貼為5元; 常日班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生產(工作)超過23點的發夜班津貼5元。 在夜間(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工作不足三小時的不發夜班津貼。


2、企業可以在上述標準範圍內,結合本企業工資制度,自主決定執行的標準和形式,其財務處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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