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 - 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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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有區別嗎
購車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有區別嗎
一、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俗稱保證金。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我國法律對訂金的性質沒有作出明確的,訂金一般認為了預付款,不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作用,而定金是屬於履行合同保證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的,給付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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