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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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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