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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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在於:
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貸款詐騙罪還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主觀方面不同。
貸款詐騙罪只能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三是主體方面不同。
單位不屬於貸款詐騙罪的責任主體;
四是客觀方面不同。
貸款詐騙罪只能是結果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