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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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於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
(二)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騙取貸款時具有償還能力,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應定貸款詐騙罪。
(三)騙貸行為造成的後果
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
(四)案發後的歸還能力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歸還全部或者大部分貸款,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貸款沒有實際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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