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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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舉證
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哪些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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