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處罰是否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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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處罰是否嚴格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處罰是否嚴格
專業分析: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應對其採取法定強制措施。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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