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件是否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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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案件是否終局裁決
勞動仲裁案件是否終局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分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二者在適用範圍、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和條件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均對終局裁決的標準作出了規定,但是實踐中仍然會出現當事人、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裁決是否為終局裁決的認識不一致的問題。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裁決的類型首先要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的類型為準。

在仲裁裁決書沒有載明是否是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則應當由人民法院行使認定仲裁裁決類型的司法審查權,並作出相應處理。

經審查,如果仲裁裁決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或者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則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對用人單位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應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用人單位在三十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屬於非終局裁決,則對用人單位的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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