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與職務無關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侵權行為與職務無關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三、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四、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五、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 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