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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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有哪些條件
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有哪些條件
起訴離婚有以下這些條件:
1、原被告在起訴時必須存在合法婚姻;
2、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身份資料、結婚證等證據材料;
3、如果原被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可以自己名義獨自進行訴訟。但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需要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
如果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想得到法院支持,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如一方存在法律規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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