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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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處理程序規定
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期限多久,有什麼規定
行政複議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對該行政複議申請進行處理。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進行審查。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對該行政複議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人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二個階段是根據審查的結果作出處理。根據審查結果的不同,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申請進行三種不同的處理: (1 )受理。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接受行政複議申請並予以立案。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以外,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對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並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2) 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3) 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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