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複核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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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核程序的規定
行政處罰複核程序的規定
1、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2、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3、法制工作小組接到辦案機構遞交的核審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書面核審。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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