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下來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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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後流程
逮捕證下來後流程主要是:
1、被宣佈逮捕的那天起,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兩個月(不是必須兩個月),但兩個月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起訴;
2、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案件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期15日審理;
3、人民檢察審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限和人民檢察院是一樣的,一般是一個月內審理終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