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書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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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書有效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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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書怎麼寫最有效

擔保合同作為為保證主債權債務合同正常履行而簽訂的協議。其對於文書內容有着一定要求。

首先,應注意明確擔保合同的性質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對於債權人來説,連帶責任保證對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更為有利。

其次,應注意明確保證期間的長度。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故而,一份有效的擔保書必須要充分明確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限。保證期限的標準寫法應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多少年”,而不能寫成“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否則根據最高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類內容將被認定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限認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最後,更應注意到擔保合同的主債務是否有效,並注意核查擔保人的主體身份信息,避免因主合同效力或簽署人真實性問題影響擔保書效力。同時應注意留存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便於雙方產生法律爭議後訴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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