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有沒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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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有沒有時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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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期限有沒有時效


勞動爭議都有訴訟時效,但是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卻不是一個具體的訴。當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仲裁機構或法院自然會審理一個大前提,就是勞資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會將一個獨立的,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單獨審理,因為這樣沒有意義。所以,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不需要訴訟時效,用更專業的法律用語來説就是,訴訟時效只針對形成權(一種權利),而不針對一種法律關係,不適用於確認之訴。 你這個問題的答案為:否。

以下為勞動案件訴訟時效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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