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以反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以反悔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


一方無權將全部財產贈與子女,只可以將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子女,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按份共有

我國《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針對性的明確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物權法》第106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