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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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

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的話,那麼僅僅是夫妻雙方之間的關係發生了破裂,雙方對於子女的關愛並沒有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發生任何的改變。但是理論上來説,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的時候是和孩子沒有關係的,除非雙方協商好了要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孩子。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夫妻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

一、夫妻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

一方無權將全部財產贈與子女,只可以將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子女,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按份共有。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的時候,財產贈與子女必須是夫妻雙方協商以後的結果。而且對財產贈與的部分只能是自己的份額,如果是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將全部的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的話,其實這樣做是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説財產贈與必須是雙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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