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財產可以贈與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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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財產可以贈與子女嗎?

離婚協議書財產可以贈與子女嗎?

可以,對於贈與行為可以簽訂協議來處理,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

二、具體情況

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採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採用口頭形式,又可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後辦理公證證明。無論採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於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説法不能成立。

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於受贈與人小張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對於夫妻之間在離婚時協商一致將財產贈與子女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的,則是無法辦理財產過户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贈予的,可以協商在子女成年後再進行財產的過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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