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約定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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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約定可否撤銷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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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對離婚本身反悔可以選擇再婚;如果是對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反悔,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是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一份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並進行公證;如果是對子女撫養反悔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後又後悔了,那麼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户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户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中只要雙方簽字後即生效,所以對於離婚協議中贈與的額財產約定想要撤銷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離婚約定財產的時候要謹慎處理,而在協議中雙方只要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了字那麼就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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