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是否可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能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是否可行

一,能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是否可行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更具體説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第一種觀點沒有現行法上的依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 11條第1款第3項儘管將離婚協議書作為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且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此為反駁理由一。

反駁理由二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對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當然解釋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當然在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離婚協議在有關問題上會有較多的爭議,畢竟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會有不小的麻煩,但是隻要自己按照有關協議進行執行就可以,但是在具體的事情的處理上需要學會靈活應對,只要協議的內容存在差異,自己就需要學會諮詢專業人員進行一定的調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