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強制執行不成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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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強制執行不成功怎麼辦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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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強制執行不成功怎麼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撫養權強制執行不成功怎麼辦的具體情況;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最後,為保證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及強制力,對於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儘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於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並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於子女的意志不願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並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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