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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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主持董事會的工作,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作出決議.

(1)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投資及日常經營工作的重大事項;

(2) 審核公司機構調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核、審批;

(3) 檢查董事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 提議公司總經理和其它高層人員的聘用、升級、薪酬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 根據總經理的提議,審核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6) 審核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7) 對公司總經理和高層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控;

(8) 定期審閲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它重要報表,按規定對公司的重大財務支出和資金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9) 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投資合同書及其它重大合同書、報表與重要文件、資料;

(10) 簽署批准公司招、解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

(11) 在日常工作中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和監控;

(12) 行使法定代表職權;

二、公司法中對選舉董事長有什麼規定?

1、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公司法中董事長選舉要走什麼程序?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並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其實,有很多人可能都會認為董事長這在公司就是屬於級別最高的領導人員了,其實也並非如此的,因為公司法當中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可以是董事長,而有些所謂的董事長也只是名譽董事長,在公司沒有任何的實質權力。如果董事長在公司有實質的任職的話,董事長的職責基本都體現在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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