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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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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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

一、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一條款實際上規定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任意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所特有的一種權利,在其他合同中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這種撤銷權產生的事由是贈與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贈與人想要撤銷贈與便可撤銷,無需再考慮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行使,具體是多長時間在所不問,這種期間非除斥期間,對於動產而言,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即實現了贈與財產權的移轉,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消滅,對於不動產雖然贈與人交付給受贈人使用,但如果沒有辦理過户登記等手續的,贈與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權,但需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交給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即在某些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雖未實現移轉,贈與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二、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獨有的撤銷權,一般合同中當事人不享有這種權利,其分三種情形。(1)受贈人嚴懲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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