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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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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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下來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沒有被有關的義務承擔方按期、或按判決書所記載的內容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判決書上的權利享有方,就可以到人民法院,按法定的程序,申請法院執行部門,運用國家強制力,代為強制執行。使生效的判決,從應然變成實然狀態。

一般來説,申請強制執行的,適用在民商事判決中。時間上是有要求的:

(1)一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后。因為15天內是屬於上訴期,如果沒有人上訴,那麼第15天后生效,如果沒有履行的,相對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這項權利的有效期是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

(2)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日。因為我們是實行二審終審制。對於二審判決,不存在上訴期。只要其判決作出,即生效,當事人不去按判決書履行的,相對方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有效期是判決之日起二年內。

對於不執行方,如果存在足夠的惡意,對於判決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還會追究刑事責任,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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